各市、县(市、区)文明委,省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近年来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文明委工作安排,将于2017年开展浙江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着力提高创建工作水平,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好中选优。推荐时要突出先进性要求,严格把关,注重质量,择优推荐出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影响力大、对引领风尚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对象。
(二)优化结构。推荐评选文明单位既要坚持先进性,也要兼顾名额分配的广泛性,优化结构,兼顾平衡,避免推荐单位过分集中于少数行业系统。
(三)公开公正。要广泛向社会公布推荐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要求,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在推荐时要对申报对象依照测评标准进行严格考核,程序规范,确保公平公正。
(四)强化导向。要突出奉献社会的导向,把申报对象在服务中心大局、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地方建设,积极参与文明共建、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中的表现和成效,作为重要的推荐依据。
三、关于评选工作
评选项目包括浙江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一)评选条件
(一)评选条件
1.浙江省文明村镇:符合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文明镇和文明村标准,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市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申报的文明镇,所辖行政村中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60% ,市级及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30% ;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申报的文明镇,所辖行政村中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50% ,市级及以上文明村建成率不低于25% 。
2.浙江省文明单位:符合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二)评选名额
1.省文明村镇的评选名额分配,由省文明委综合考虑各地情况研究确定(详见附件)。推荐省文明村时,原则上每个县(市)不少于2个。
2.省文明单位的评选名额分配,由省文明委综合考虑各地情况研究确定(详见附件)。推荐名额分为三类,市属基本名额主要面向市直属单位;县(市、区)基本名额要求确保所辖各县(市、区)的推荐名额不少于2个;调剂名额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安排。省部属单位名额不下达到具体部门或单位。
(三)评选程序
1.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村镇、单位在自查自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报,市属文明单位可向所在市文明办提出申报(申报截止时间由各市自行决定)。省部属单位可向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省文明办进行推荐。各地推荐的文明单位须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须征求所在地县(市、区)和市文明办意见。
2.县级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办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相关测评标准进行考核,征求当地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结构、名额等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后向市文明委提交。
3.市级初评。各市文明办对各县(市、区)的推荐对象进行统筹调剂并全面审核把关,征求市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后,在当地市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推荐公示。推荐报告于2017年5月31日前由市文明委正式行文上报省文明委,逾期视作放弃。
4.省级考核。省文明办组织对各市和相关部门的评选情况及推荐对象进行抽查、审核,并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文明委会议审定、省级有关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
四、关于复评工作
本次复评对象包括现有的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1.各地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复评工作由各市文明委统一组织开展。省部属单位中的省文明单位的复评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党组织负责,程序和要求参照省文明单位评选办法。
2.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测评标准对现有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后,酌情提出继续保留荣誉称号、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等复评建议,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文明委。
3.复评继续实施“退出机制”和“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复评对象,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名额不返还当地。对创建意识明显淡化、工作明显滑坡、已经丧失先进性、考核评分靠后、社会认可度下降的复评对象,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名额返还当地,转为新申报名额,不占用此次的分配名额。对存在问题较轻的,视情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的分。
4.省文明委根据各市文明委和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复评建议,由省文明办组织进行抽查并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此次评选和复评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评选和复评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2.加强过程推进。要以此次评选和复评为契机,把申报、推荐、考核等工作与日常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加强调研指导,注重过程推进,使申报评选、推荐表彰的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创建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不断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过程,切实推进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3.加强审核把关。各级文明办要切实担负责任,加强统筹安排,严格审核把关。原则上副厅级及以上单位不申报评选。各市在推荐省文明单位时,要按照规定的名额和比例上报,严格按照浙江省文明单位评选考核程序(见附件)做好相关工作。
4.加强氛围营造。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做好本次评选和复评工作的宣传,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合力树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良好品牌。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报道创建和评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推荐和复评报告、相关申报和复评表格的原件扫描稿( PDF格式),以及申报材料的电子稿通过浙江文明网( www.zjwmw. com )的文明创建申报系统报送。相关附件的电子稿可在网站下载。
联系人:徐成刚,省文明办社会处副处长, 0571 -87054680
郑剑辉,省文明办社会处干部, 0571 -87052370
附件下载:
(2)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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