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桥市场监管所调解处理了一起涉及购房定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了3000元的损失。而实际上,当初消费者交了1万元定金,只能白白损失7000元。
张女士于2014年11月28日订购了一套位于凤桥镇桃源林语小区的商品房,由于购房心切,于当日向该楼盘销售部交纳定金1万元,同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交定金后,她回家向家人说明此事,不料遭到全家人反对,认为其未与家人商量,就擅自作主下定金,实在是鲁莽行事,同时要她尽快向售楼部说明情况,协商退还定金。
该楼盘销售部负责人得知其要退定金,明确表示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书,如不购买,定金是不退还的,协议书上已明确写明相关条款。张女士多次上门要求退还定金,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违约金,但仍遭到销售方的拒绝。无奈之下,她只能向12315中心投诉,请求帮助维权退还定金。
接到投诉后,凤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张女士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并前往该楼盘销售部,与销售部经理沟通协调,并说明张女士不能购买该商品房的原因,强调消费者与房产公司虽然签订了订购协议书,但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购协议只是一种意向性的表示,应该有协商的余地,要求该售楼部人员站在客户的角度换位思考,人性化地处理此事。最终在执法人员的努力下,该房产公司同意退还部分定金3000元。张女士表示接受。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交纳定金时一定要谨慎,《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卖家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也要注意要素的齐全,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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