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房屋已拆迁,母亲生前所立的遗嘱是否仍然有效?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莫老太育有三个子女,老伴和大儿子早年都已经去世,小儿子早已入赘他家,平时都是二女儿张某经常来照顾老太太。莫老太一直居住在南湖区七星镇高丰村的农村住房内,该房是几年前老太太申请获批90平方米的宅基地后,由张某全额出资建造并装修的。2007年,莫老太曾在嘉兴市天誉公证处立下遗嘱:“在其过世后,上述房屋由二女儿张某继承。”
之后,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政府“两分两换”试点工作要求,莫老太与嘉兴七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签订了农村住宅置换城镇房产的协议书,农村宅基地房屋及人口安置等内容均体现在协议书中。2013年12月30日,七星公司向老太太交付了湘南公寓一套房产。不料在房产尚未完成登记手续时,莫老太因心脏病过世。
莫老太的二女儿张某凭公证遗嘱要求七星公司开具发票,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遭到拒绝后,将七星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莫老太将老宅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房屋由张某继承,但在老太太生前老宅已经置换成新的房产,张某能否在莫老太未立新的遗嘱的情况下,跳开继承诉讼或者跳开继承对产权的厘定,直接要求七星公司开具发票?此外,莫老太置换房产是否是以物换物?假设是以物换物的话,在莫老太死亡时,公证遗嘱是否发生效力,也就是本案新的房产在适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不明的情况下,要求七星公司开具发票,有无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根据公证遗嘱,自己取得了被置换的七星镇农村旧房的所有权,而七星公司对农村旧房进行了物与物的交换,是在公证遗嘱发生效力之前,因此,湘南公寓的房产归属原告也是理所应当的。
而被告认为,有了公证遗嘱并非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还涉及继承的问题,也就是说,目前还不能确定遗嘱的真正所有权人是谁。本案中原告权利的维护和争取,关键应在和涉案房屋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家析产或者进行遗产确权的纠纷处理。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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