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内,南湖区物业纠纷调委会接连介入调处了3起拖欠物业费纠纷。事实上,因物业费缴纳引发的纠纷在许多小区都发生过,已经成为人民调解员常遇到的纠纷类型之一。
去年7月,南湖区专门在区、镇(街道)两级成立了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起由法官、律师、物业公司及建筑企业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团队,专门化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与服务产生的纠纷。南湖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殷朝林介绍,此类纠纷中,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是对开发商不满意是最常见的起因,但在拒缴物业费“抗议”中,其实都存在着法律上的误解。
Q:物业服务不满意,不缴物业费“抗议”可以吗?
A:“以暴制暴”,你也违约啦!
住户因为不满物业公司服务,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抗议”,试图“倒逼”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几天前,新兴街道物调委刚刚调解完的一桩纠纷就有几分这个意思。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5月,当时,王先生家不幸遭贼,损失惨重,但在查看物业监控时,却发现监控形同虚设,完全起不到作用。他认为物业公司未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因此决定拖欠物业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而这家物业公司是在事发前一个月刚刚入驻该小区,没料到原先安装的监控如此不济,为此还投入了20多万元进行维修,王先生家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管费用,要求公司赔偿,觉得不太合理。
物调委介入后,经过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在接收小区前没有进行检查,的确存在疏忽,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违约责任。但业主王先生不缴物业费跟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是两类法律关系,现在以违约的方式来主张诉求不合理也不明智,而且王先生自己的防盗意识和措施也有不足之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5000元,以减免物业费的形式支付。
Q:对开发商不满意,为啥不能不缴物业费?
A:就算一个老板,他们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呀!
市民张先生同样用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抗议”,但却让物业公司不幸“躺枪”,因为他针对的是开发商,不满交房后开发商迟迟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办理房产三证。他认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一个老板,因此做出这样的决定。而物业公司认为其与开发商是不同单位,没道理为其“埋单”。
物调委介入后,发现了关键:张先生的“抗议”其实弄错了对象。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法律层面上虽是关联企业,但是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是购房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涉及房屋的建造、转移、交付和过户等内容;而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环境安保、保洁等服务内容。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的违约应与开发商沟通解决,而不能寻找案外人物业公司来承担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所以张先生的维权对象找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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