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五水共治 剿灭劣Ⅴ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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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畜产品安全,畜禽养殖场(户)、营销户必须做好哪些方面?

2010/03/23 来源:区“拆旧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一是严格遵守《畜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选择使用有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饲料,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做好兽药、饲料等使用记录,并做到记录真实、完整、清晰,如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畜禽养殖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一旦被查获,阳性畜禽作无害化处理,再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中毒的或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产品,尚在用药期或休药期内供食用的畜禽及其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除作无害化处理外,还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五是凡发现上门兜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或畜禽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者,有义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6。
标签:编辑:王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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