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业养殖用房,确实在使用的,可在符合下列条件后,由各镇按照“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先大户后小户”的原则,给予一定过渡期,有计划地分批拆除,并在“两新”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中有计划地逐步迁入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域中:
(1)由违建人向所在村委会订立承诺书,明确待国家、集体征用需要拆迁时,该建筑物(构筑物)须无条件拆除。
(2)在过渡期中,各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规定违法生产用房,须向村集体经济上缴一定的资源占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建设环保设施、村公益事业及基本农田保护的补偿等。
(3)对于养殖生猪的生产用房,必须按照“一户一方案”的要求,建设好“二分离、三配套”等治污设施,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涉及治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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