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湖区关于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09]59号),全区已确定“5+18” (5个新市镇社区和18个城乡一体新社区)新社区规划布点,村民自建房必须符合批准实施的新社区建设规划,禁止在规划点外以加固维修为名加层、翻建住房。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先审批后建设。经批准属自建房的,按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一证”后方可建房。南湖新闻
镇街部门
嘉兴市南湖区新闻信息中心
浙江南湖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的权利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批准文号: 浙新办[2008]16号 浙ICP备09040541号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