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五水共治 剿灭劣Ⅴ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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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不拆旧”行为该如何处置?

2010/03/23 来源:区“拆旧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第3款:“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标签:编辑:王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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