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扶持重点 | 扶持项目 | 级别 | 支持标准 | 操作程序 | 上报资料 |
一、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 (一)扶持粮食生产 | 1、粮食种植大户直补 | 省、市、区 | 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大户,按全年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其中省、市、区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1:0.5:0.5 | 由各大户在每季播种结束后向村委会上报实际种植面积(粮食专业合作社种粮社员由合作社负责统一上报),村委会分季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分季报镇(街道),镇(街道)进行分季抽查核实,统计汇总,逐级上报农经、财政部门。 | 粮油种植情况表 |
2、良种补贴 | 省、市、区 | 对种植由省确定的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良种补贴.其中省、市、区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1:0.5:0.5。 | 和粮食种植补贴一同进行,操作程序相同,补助对象为所有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 | 良种种植情况表 | ||
3、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 | 市、区 | 市财政对列入省级万亩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给予10万元补助;经评选的高产示范方,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验收亩产量超过80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1万元。区财政按1:1配套。 | 市、区两级农经、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检验,经综合评比后发文公布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参评申请(附试验总结) | ||
(二)粮田适度规模经营 | 4、土地流转补贴 | 市、区 | 市、区两级财政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区财政各补助50% | 由村在每年3月份统计并公示后,报镇(街道),镇(街道)审核后汇总逐级报市、区农经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 |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 |
5、“两分两换”试点 | 市、区 | 对规划点基础设施和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农村居民,银行按揭贷款利息部分,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100%贴息(市、区财政各承担50%),连贴三年。 | 由村、乡镇汇总上报区农办、财政,区农办、财政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按年度在次年1月底前上报)。 | 按揭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复印件和汇总表。 | ||
6、土地股份合作社补助 | 区 | 对新组建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财政奖励2万元。 | 由乡镇汇总报区农经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 | 合作社章程及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 ||
7、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补助 | 区 | 对运作规范、作用明显,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区财政奖励3万元 | 由乡镇汇总报区农经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 |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 ||
(三)农业综合开发 | 8、中低产田改造 | 中央、省、市、区 | 对国家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按250元/亩、省财政按每亩250元/亩、市财政按每亩108元/亩、区财政按174元/亩进行补助。(现行标准) | 根据上级农发办项目申报要求,乡镇农发办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供项目初步规划,经区农发办实地考察评估后,择优选项上报上级农发办。 | 项目申请和规划、财政配套承诺书等 | |
9、产业化项目 | 中央、省、市、区 | 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产业化项目,市、区财政分别按中央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 | 根据上级农发办项目申报要求,乡镇农发办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供项目初步规划,经区农发办实地考察评估后,择优选项上报上级农发办。 | 按省、市农业综合开发申报要求提供规划、财政配套承诺书等 | ||
二、都市型高效生态农业培育 | (一)特色农产品基地 | 10、特色种植业基地(设施农业) | 区 | 对连片种植达到100亩以上规模的标准化设施农业,按每亩1000-1500元给予补助;同时对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适当补助 | 由乡镇对当年建成的基地上报区农经、财政,区农经、财政审核验收确认 | 基地建设情况总结、基础设施投入明细 |
11、牧业小区 | 市、区 | 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的畜牧小区,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投入的10%以内给予补助。 | 由乡镇将当年建成的牧业小区报市、区农经、财政审核验收后确认。 | 畜牧小区基本情况和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投入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 ||
(二)休闲观光农业 | 12、休闲观光农业补助 | 市、区 | 市财政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面积在300亩以上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市政府命名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基地或市级以上“农家乐”特色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按1:1配套 | 由乡镇上报区农经、财政,区农经、财政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经、财政验收确认。 | 投资支出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旅游部门、工商部门出具、颁发的营业执照、休闲观光农业登记评定及项目建设总结 | |
(三)、鱼塘标准化改造 | 13、一般标准塘 | 市、区 | 50亩以上、符合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养殖品种结构优化、养殖技术先进、承包期相对稳定(10~15年)的一般标准塘,市、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 | 根据市鱼塘改造任务,由区农经、财政制定鱼塘标准化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含资金来源)。对已完工鱼塘改造的,经区、市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 鱼塘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鱼塘改造申报材料、区计划立项资料、鱼塘改造竣工决算和验收报告等。 | |
14、规模化标准塘 | 市、区 | 200亩以上、符合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养殖品种结构优化、养殖技术先进、承包期相对稳定(10~15年)的规模化标准塘,市、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亩800元的补助。 | 根据市鱼塘改造任务,由区农经、财政制定鱼塘标准化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含资金来源)。对已完工鱼塘改造的,经区、市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 鱼塘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鱼塘改造申报材料、区计划立项资料、鱼塘改造竣工决算和验收报告等。 | ||
(四)绿化造林 | 15、生态公益林补助 | 市、区 | 对种植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给予每亩6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两年,其中市、区财政补助比例为1:1。 | 项目实施单位应逐级上报区农经局和财政局,经核实后上报市农经局、市农经局验收确认 | 实施单位一般应提供植树造林招投标合同以及相关的资料、凭证。 | |
16、经济林补助 | 市、区 | 对种植规模在20亩(含)以上经济林乔木水果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桑树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 | 项目实施单位应逐级上报区农经局和财政局,经核实后上报市农经局、市农经局验收确认 | 实施单位一般应提供植树造林招投标合同以及相关的资料、凭证。 | ||
17、林木管护 | 市 | 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从种植后的第3年至第5年连续三年给予每亩每年30元的护林补助。 | 根据前几年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情况和存活情况,由区农经、财政上报市农经局、财政局验收确认 | 管护合同和管护工作总结 | ||
18、城镇绿化公园补助 | 区 | 对具有一定规模(20亩以上)并通过验收的城镇绿化公园,区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 由乡镇提出建设方案报区农经局,经区相关部门评审后实施 | 验收申请 | ||
19、绿色小城镇和绿化示范村补助 | 省、市、区 | 市财政对嘉兴绿色小城镇给予50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绿化示范村验收的村,给予7万元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1万元,市财政补助5万元,区财政补助1万元;对通过市级绿化示范村验收的村,给予6万元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5万元,区财政补助1万元;经申报纳入重点建设的绿化示范村,经公开招投标,区财政按中标价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由乡镇提出建设方案报区农经、财政局,经评审后实施 | 验收申请及招投标合同等 | ||
(五)养殖业污染治理 | 20、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建设补助 | 市 | 对经市批准的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 由区农经、财政以文件和标准文本上报市农经、财政,经审核后确认 | 财政支农标准文本 | |
21、沼气工程补助 | 省、市、区 | 对新建的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财政对25M3沼气池每立方米补助40元,50M3沼气池每立方米补助60元,100M3沼气池每立方米补助80元;对新建300立方米以上容积大型沼气工程,经省级立项的工程,区级以上财政补助工程总投入的85%,其他工程区级以上财政补助工程总投入的75%。 | 区农经、财政下达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后,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并验收确认 | 验收申请,沼气建设农户名单。 | ||
22、沼气工程后续管理企业补助 | 区 | 区财政按机械设备购置额的50%给予补助。 | 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区农经部门审核后成立 | 设备购置原始凭证复印件 | ||
23、小型沼气池大出料补助 | 区 | 25立方米沼气池大出料,区财政每次每池补助50元 | 乡镇提出申请,报农经部门同意后实施 | 经农户签字,乡镇确认的清单 | ||
24、畜粪处理中心达标收集补助 | 区 | 对正常开展猪粪的收集、加工处理且猪粪收集量达到600吨初级肥以上的村级畜粪处理中心,区财政每年给予3-5万元的补助。 | 经批准建设的畜粪处理中心均在考核范围 | 验收申请、收集台账 | ||
25、推广施用有机肥补助 | 区 | 鼓励推广施用有机肥,区财政每吨给予50元的补助;推广费每吨补助10元。 | 推广部门向农经部门提出方案,经确认后实施 | 推广小结及相关凭证 | ||
三、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 | (一)农业龙头企业扶持 | 26、技改补助 | 市、区 | 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由企业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并核查确认 | 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和技改项目总结,企业技改年度会计报表 |
27、企业提升档次补助 | 市、区 |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区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 由企业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并核查确认 | 企业基本情况、会计报表和龙头企业命名文件复印件 | ||
28、科研补助 | 市、区 | 对科技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等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 由企业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并核查确认 | 科研与开发的情况总结和相关支出凭证、资料复印件 | ||
(二)农村专业合作社扶持 | 29、新建补助 | 区 | 对新组建并达到规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 由企业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并核查确认 | 合作社情况介绍及相关资料 | |
30、示范奖励 | 市、区 | ①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新获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③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粮食类收入50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其他种植类收入80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1000万元以上补助10万元,2000万元以上补助15万元;养殖类收入100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2000万元以上补助10万元,3000万元以上补助15万元;服务类收入50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④对合作社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按设备购置额的10%补助 | 通过乡镇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合作社情况介绍、会计报表和命名文件等相关资料 | ||
(三)鼓励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 | 31、投资补助 | 区 | 工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在区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建立生产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投资50万美元或400万人民币以上,在五年内区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00元。 | 通过乡镇逐级上报区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土地租赁合同及生产基地建设情况 | |
(四)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 32、示范奖励 | 区 | 对在自主创业中表现突出的农民和农业科技示范户,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 通过乡镇逐级上报区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示范总结、成果证明 | |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 (一)农产品安全工程 | 3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定奖励 | 市、区 | 对新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原产地)保护认定的单位,市、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市、区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财政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或HACCP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通过乡镇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有关证书、证明等资料 |
(二)农产品品牌建设 | 34、品牌奖励 | 市、区 |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单位,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单位,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单位,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在农展会(农博会)上获得省级以上金奖的品牌农产品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 | 通过乡镇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有关证书、证明等资料 | |
(三)动物疫病防治 | 35、疫情扑杀补助 | 省、区 | 对种禽场、规模养殖场和禽流感威胁区和其他养殖场(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扑杀补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30%,区财政负担70%。 | 通过乡镇上报区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单位或养殖户的总结情况、认定资料等 | |
36、疫病预防补贴 | 省、区 | 对种禽场、规模养殖场和禽流感威胁区和其他养殖场(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疫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其它非强制免疫的禽流感疫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50%,区财政各负担30%、养殖场(户)承担20%。 | 通过乡镇逐级上报区农经、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 | 单位或养殖户的总结情况、认定资料等 | ||
五、加快农业科技推广 | (一)种子种苗工程 | 37、种子种苗补贴 | 市、区 | 市、区财政对粮油、瓜果菜、畜禽、花卉、水产等种子种苗工程,按科研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 科研部门逐级上报区、市农经、财政后,核实确认。 | 财政支农标准文本,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二)水稻机械化插秧 | 38、水稻机械化插秧补助 | 市 | ①单机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市财政按每亩5元补助 ②机械化插秧面积60%以上的市定高产示范方(200亩以上)市财政补助1万元。 | 由镇(街道)、服务组织上报区农经局、财政局,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经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经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 作业量清单(附机插证明) | |
(三)推广使用大中型农机具 | 39、农机具购置补助 | 省、市、区 |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补助额不少于购机额的三分之一。省、市、区财政补助比例为4:3:3。 对购置插秧机、秧盘的,区、镇财政增补10%。 | 乡镇逐级上报省、市、区农经、财政部门后审核确认。 | 农机购置财政补贴情况表(农户名、购机型号、金额、时间等) | |
(四)农业科技标准化建设 | 40、示范区奖励 | 市 | 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8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 由区农经、财政汇总联合上报市农经、财政,经市有关部门验收确认。 | 示范工作总结和标准文本 | |
六、农村公益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建设 |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 41、小型灌区改造项目补助 | 市、区 | 市、区两级财政按核定工程支出的70%给予补助 | 由乡镇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区水利、财政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后确认 | 施工合同、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
42、块石护岸(生态护岸)项目补助 | 市、区 | 市、区两级财政按核定工程支出的50%给予补助 | 由乡镇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区水利、财政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后确认 | 施工合同、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 ||
43、河道疏浚项目补助 | 市、区 | ①市财政按每公里2万元补助②区财政按清淤土方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实际完成的土方量和施工方式的不同分别为就地堆放土方每方补助2元,泥浆泵施工土方每方补助3元,外运堆放土方每方补助5元。 | 由乡镇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区水利、财政审核并下达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后确认 | 施工合同、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 | ||
(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 | 44、主体工程补助 | 省、区 | 省立项的工程,按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区财政给予1:1配套 | 乡镇申请并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区水利、财政报省相关部门立项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45、二级管网建设补助 | 区 | 按工程结算价区财政补助90%,镇财政承担10% | 乡镇提出工程建设申请,区水利、财政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 项目申请及实施方案 | ||
46、封井补助 | 区 | ①对每封一口企业自备井所需的管网连接费用,区财政补助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8万元。②对每封一口生活用水地下深井按封井损失、管网连接新增资金补助30%-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区水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水利部门验收确认。 | 工程结算清单或评估报告 | ||
(三)河道长效保洁工程 | 47、保洁费用补助 | 区 | 对全区范围内所有已整治河道,经检查验收后,区财政每年按最高140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 | 依据水利部门日常检查记录,年终评等定补。 | 相关合同、台帐 | |
(四)村庄整治 | 48、示范镇、村 | 市、区 | 经考核验收,市财政对示范镇给予100~300万元补助,示范村给予50~100万元补助。区财政1∶1配套补助。 | 由乡镇提出建设申请,逐级上报市、区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计划,验收后确认 | 示范镇、村建设有关资料 | |
49、小康示范社区建设 | 市、区 | 市财政按考核得分情况给予60~80万元/村的补助。区财政1∶1配套补助。 | 由乡镇提出建设申请,逐级上报市、区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计划,验收后确认 | 小康示范村建设有关资料 | ||
50、提升工程 | 市、区 | 市财政对连村到组和组内主要道路、20户以上农户居住点的自然村,每公里补助3~5万元,新建村庄集聚点每村补助3~8万元;景观护岸建设按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安装50盏以上路灯,每村补助5~20万元,采用新型节能路灯的,增加补助20%;50户以上生活污水处理,有动力装置的,每户补助500~700元,无动力装置的,每户补助400~600元。采用其他适宜处理技术,占全村自然村总数50%或总户数300户以上的,每户补助300~500元;“四位一体”或“五位一体”公共服务中心,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村补助10~20万元;其他项目经上报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1∶1配套补助。 | 由乡镇提出建设申请,逐级上报市、区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计划,验收后确认 | 村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有关资料 | ||
51、扩面工程 | 市、区 | 市财政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经济薄弱村提高10~30%的补助比例。区财政1∶1配套补助。 | 由乡镇提出建设申请,逐级上报市、区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计划,验收后确认 | 村建设、验收有关资料,经济薄弱村的,还要提供上年度村级集体收入及明细 | ||
52、长效管理 | 市、区 | 1、市财政按照镇(街道)的规模大小和长效管理工作的质量与特色,每年给予5~20万元的镇级工作奖励;对实行分拣处理到位的镇(街道),每年奖励5~10万元;区级垃圾收集运输费,按每吨10元给予补助。 2、区财政对长效管理效果明显的村,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奖励。 | 市、区农办、财政部门根据镇(街道)、村长效管理实际分别验收确认。 | 镇考核情况和垃圾运输的有关资料(垃圾承运单位记录证明) | ||
53、村庄集聚 | 区 | 对集聚村民达到300户以上的农村新社区,区财政给予2.5万元/户的补助 | 由乡镇提出建设申请,报区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计划,验收后确认 | 社区建设规划等有关资料 | ||
(五)农村劳动力培训 | 54、培训补助 | 市、区 | 对农村经理人、经纪人、村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大学生学历培训,财政按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和岗位技能中、高级培训,市财政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对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和战略性培训,分别在400元/人、200元/人、100元/人和100元/人限额内进行补助,市、区财政各补助50%。。 |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机构上报办班方案,区农培办、财政审核确认 | 培训计划、档案资料等 | |
(六)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 55、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补助 | 市 | 市财政对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给予2万元/个的奖励。 | 由村、镇上报区供销社,经核实后,会区财政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 村综合服务设建设基本情况和支出凭证复印件 | |
(七)农业信息网络建设 | 56、信息网站补助 | 市 | ①对新建的农业信息网点、服务点,给予2万元/个补助 ②对新建的信息化示范村、达标村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补助 | 由乡镇或企业逐级上报市、区农经、财政部门并审核确认。 | 建设的基本情况和支出的凭证复印件。 | |
57、农产品信息发布与宣传补助 | 市、区 | 市级、区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产品信息发布、宣传推介,给予适当补助。 | 区级由区农经、财政汇总联合上报市农经、财政,市定企业直接上报市农经、财政,经调查核实报市农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行文下达。 | 企业信息发布、宣传等情况汇报和有关支出凭证、资料 | ||
七、其他 |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 58、经济薄弱村运转补助 | 市 | 对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万元且排在市本级末30位的经济薄弱村,其不足30万元部分,市财政给予补助50%(同一村补助不超过三年) | 由市农经局根据上年度市本级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提出初步意见商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行文下达。 | 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报表及收入明细、村基本情况和村级脱贫三年发展规划 |
59、经济薄弱村项目补助 | 市、区 | 对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创收项目,市财政按新建项目总投资额补助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财政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镇财政1;1配套;对创收项目的贷款贴息,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每村不超过10万元,期限原则上1年,最多不超过2年。 | 由村、镇申报经区农经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制定经济薄弱村项目扶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含资金来源),报市农经局、财政局,经市农经、财政审核后下达。区财政应预留10%的建设资金待市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区补项目由村、镇申报经区农经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 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报表及收入明细、村基本情况、项目申报表 | ||
6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激励补助 | 市 | 市财政对上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5万元以上且自定筹资筹劳计划完成收缴率在50%~80%和80%以上的村,分别给予1万元和1.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 年初一季度,各村应将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以文件形式逐级汇总上报镇(街道)、区、市。次年年初由镇(街道)根据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完成情况提出申请,经区农经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农经局、财政局,经市农经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商市财政局行文下达。 | 年初“一事一议”计划(预算)会议纪要和代表签名复印件、实际筹资银行解款单和筹资人明细 | ||
61、农业担保风险补偿补助 | 市 | 对年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担保资金累计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4倍以下的农业担保公司,市财政按担保额给予3%的补助;4倍以上、5倍以下的,超过部分给予4%的补助;5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5%的补助。 | 由担保机构向区农经、财政提出申请,区农经、财政审核后报市农经、财政,经审核确认后下达。 | 担保合同和工商执照复印件 | ||
62、农业灾害保险 | 市、区 | 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助,除省补助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 由区农经、财政向市农经、财政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下达。 | 区农业灾害保险政策文件、参保对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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