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农业。
提高农业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工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在区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建立生产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投资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五年内区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00元。(南委办[2007]52号《南湖区产业集群工程实施意见》)
2、鼓励土地流转,推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对规模经营、集中连片在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市财政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应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嘉政发[2006]17号《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3、扶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对经市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投资在5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投资在50万元以上、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嘉政发[2006]17号)
4、加快“三放心”工程建设。
对新建的集中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比例在20%以上、年提供市区蔬菜300吨以上、农残抽检合格率98%以上并推广生物物理防治新技术的蔬菜基地,经检查考核后,市财政给予5—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改造。(嘉政发[2006]17号)
5、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审定设备投资额的5%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且联结本地农户所采购的加工原料占所需原料70%以上,其年产值超千万元的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在五年内其税收收入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嘉政发[2006]17号、南委[2008]10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民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6、扶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
凡通过认证的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南委[2008]10号)
7、鼓励发展品牌农业。
鼓励农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获得省级、市级著名商标或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南委[2008]10号)
8、鼓励发展设施农业。
区财政对连片种植达到100亩以上规模的标准化设施农业,按每亩1000-1500元给予补助;同时对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南委办[20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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