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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近万家网店

南湖法院判决一起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08/28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通讯员 南 轩 记者 朱弼瑜

  近日,南湖法院公开视频宣判一起涉网络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陶某等3人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特意列明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时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处罚颇为严厉。

  嘉兴的陶先生很清楚这一点,但还是在去年上半年网店的一次宣传活动中,不慎用上了“精选”的字眼。当即有买家下了订单又迅速申请退款,并投诉陶先生使用了“精”字打头的“极限词”夸大宣传,并称已向网购平台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但在投诉详情里悄悄留下了QQ号。

  想到后果严重,陶先生赶紧加了QQ进行联系,对方开口就是2000元“封口费”,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陶先生经讨价还价付了800元。后来想想这是遇到了职业敲诈勒索,遂报案。

  经过调查,一个敲诈勒索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共3人,陶某、吴某某和刘某某,都是30岁上下的年轻人,3人分工合作,专门搜索“极限词”对淘宝网店进行敲诈勒索。

  陶某曾是此类敲诈勒索的受害者,但在2017年“中招”后,转而向对方学习如何作案。

  2017年下半年,陶某把新习得的“生财之道”说与同事吴某某,两人一拍即合,便共同在淘宝上搜索商品描述中含“极限词”的店铺,由陶某负责购买商品、申请退款,由吴某某负责向淘宝投诉、并附已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PS图片及QQ联系方式。待商家主动添加QQ后,由陶某与商家聊天,威胁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撤销投诉。部分商家因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影响店铺投诉率而被迫支付钱款。所得钱款每日结算后两人均分。

  2018年4月,陶某为扩大“业务”,邀刘某某加入,负责寻找更多带有“极限词”的淘宝店铺,并按一定比例将每日所得钱款分给刘某某。

  至此,以陶某为纠集者,吴某某、刘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形成。该团伙以恶意投诉、威胁为手段,向近万家淘宝店铺实施敲诈勒索,其中成功敲诈400余家淘宝店铺,滋扰、破坏商家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陶某、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近4万元;2018年4月至案发,该恶势力团伙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16余万元。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编辑:王昭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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