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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上搭建阳光房被告上法庭

法官判决:妨害邻居权益,拆!

2017/09/19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南 轩

  这些天,拆违工作在南湖区推进得如火如荼,露台搭建阳光房算不算违建是拆违工作中的一大焦点。昨天上午,一桩因为3楼楼顶搭建阳光房,影响了4楼墙面和排水引发的案件终于审结。法官裁定,现有的被告顶棚安装方式妨害了原告行使物权权利和相邻关系中排水的便利,应当予以拆除。

  事情发生在解放街道一个小区内,原被告双方是一对邻居,原告家住4楼,被告就住原告楼下。几年前,原告韩先生在该小区购得一住房并想将其用做婚房。楼下钟女士家的露台紧靠着韩先生家摆放空调室外机的水泥平台和外墙。

  韩先生购房以来一直没有居住在新家里,某天路过新家的韩先生心血来潮想进去转转,可谁知发现自己未来新房的墙面竟然因长期泡水而发霉,不仅如此,甚至还长出了青苔,原因就是楼下钟女士在露台上搭了阳光房。阳光房的玻璃板就搭在韩家的房间外,玻璃板高于韩先生要用来放置空调外机的水泥板,还和水泥板形成了一个密闭空间,下雨后雨水倒灌没在水泥板上,造成水泥板和书房墙面长期泡水发霉,夏季蚊虫滋生,并且无法正常安装空调。面对自家水泥板变池塘,韩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这下好了,不仅没法住,还不能租出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韩先生不得不走法律途径,将钟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一度唇枪舌战。韩先生表示钟女士家的阳光房属于违建,并且搭建阳光房给自家造成了实际损害,要求钟女士家拆除阳光房。而钟女士认为在自家露台上搭个阳光房只是“随大流”,小区的很多住户都是这么搭建的,“为什么大家都能搭建,我就不行了?”被告钟女士强调,她并不是唯一搭建阳光房的业主,所以也不愿意拆除,但愿意就被告的损失作出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钟女士家的阳光房是否属于违建,原告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行政机关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但是,在本案中原告享有其窗外的水泥平台用于放置空调的专有权利,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被告现有阳光房顶棚玻璃搭建时附着在水泥平台外沿基本齐平的部位,的确妨害了原告放置空调后的排水功能,易造成积水而损坏空调和原告墙壁。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不论被告的阳光房是否属于违章(违法)构筑物,其现有的顶棚安装方式妨害了原告行使物权权利和相邻关系中排水的便利,应当予以拆除。

标签:编辑:周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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