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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状告“17.5°”

南湖法院开审一起知识产权案

2019/04/24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金 娜

  昨天上午,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农夫山泉诉郑某不正当竞争一案,认为被告使用的“17.5°”脐橙名称、包装等与原告相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

  原告方认为,自2014年农夫山泉公司的“17.5°”橙上市以来,原告方在全国多地铺开了销售网络,并投放了大量广告,令“17.5°”橙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同时,农夫山泉在“17.5°”橙的包装上也有专门设计,并在2015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原告方发现郑某在嘉兴水果市场商铺卖的脐橙与原告的“17.5°”橙在名称、包装等方面非常相似,且擅自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原告起诉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经营的某商铺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17.5°”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也在当年注销了嘉兴水果市场内的这家店铺。

  但在2018年初,原告却发现郑某在嘉兴水果市场内经营的某店铺又在销售名称、包装等均与农夫山泉“17.5°”橙相同或近似的“17.5°”橙,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再度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标签:编辑:王昭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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