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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完善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2018/11/22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付梦婕 通讯员 闵建华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新政规定,目前,慢性病种范围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等12种。新政覆盖群体为确诊患有医保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的慢性病,并与家庭医生(同为医保医师)签约服务规范且已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只有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针对性配药发生的费用能够纳入慢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内,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或药店配药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新政出台后,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具体用药和待遇保障方面应该如何操作?记者了解到,在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方面,慢性病针对性用药范围由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确定,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需要使用所患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一次配药量由家庭医生确定,一般不超过12周;慢性病针对性药品可由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供应,也可由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参照特殊药品登记备案销售,药品费用统一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支付标准支付。在提高待遇保障方面,符合慢性病门诊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经过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配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医保支付标准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额度和部分作为慢性病针对性用药费用计入额度均有所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提高500元/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0元/人。

  据悉,新政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标签:编辑: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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