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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月起调整缴费基数

2018/05/29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实习生 付梦婕 记者 姜晓丽   通讯员 蒋伟明

  近日,记者从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获悉,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于今年5月起调整,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5280元、3060元,较去年均有所提高。

  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而定。据了解,2017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56385元提高到61099元。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306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528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4001元,基数为4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

  而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来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例如,对2018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低于306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370元/月(306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306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7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1120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1171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426元。

标签:编辑:周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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