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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说某人各种不好,应该没关系吧?错!微信上造谣涉嫌侵犯名誉权

2017/08/23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金娜

  跟人起了冲突,心里不爽,当面骂人场面太难看,写大字报已经不流行了,那么上微信说两句,戳着人痛处,自己心里好过点,这样行么?南湖区人民法院用两个案例告诉你:即使在“朋友圈”乱说话,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权,一样是违法的,同样得承担责任!

  就网上随便说说

  结果居然上了法庭

  不久前,南湖区人民法院新丰法庭调解了一起因为微信朋友圈“实名举报”而起的案件。

  被告杨某曾在原告李某的塑料公司上过班,这家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汽车脚垫。去年8月,杨某辞职单干,做的也是汽车脚垫,激烈竞争之下,杨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微信,“实名举报”说李某的公司是贴牌加工的“皮包公司”,存在恶意竞争、威胁自己公司客户,假冒无锡的经销商等行为,毫无诚信,还指名道姓称李某“道德恶劣”、“小人行径”等等,还说“为曾经在他那吃过亏的商户感到不值”。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不明真相的同行、朋友看到后议论纷纷,对原告的人品和做生意的方式有了怀疑,原告因此把被告告上法院。最终以法庭调解,被告终止侵害行为并在“朋友圈”中向原告道歉结案。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案件中,两名曾经的合伙人,如今的竞争对手也因为在“朋友圈”的相互攻击而闹上了法庭。

  事情由被告张某的一条微信开始。当时,被告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产品即将发货的微信。原告潘某看到后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在“朋友圈”中说这是“二手设备”,“翻新了当新的卖给不知情的客户”,还有“多行不义必自毙”等内容。到这一步还是原告的过错,可是张某第二天得知后,在两个微信号中,分别发出了两则信息,公布了原告的部分身份信息,还用上了“何必做出不是人做的事情”的用词,潘某看了心中郁闷,于是起诉张某。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用词均存在不当之处,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构成侵害名誉权的程度,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并责令被告限期删除相关信息。

  不仅因为做生意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一些个人之间的争执通过网络平台也会爆发出巨大能量,引发严重纠纷。几年前,南湖区也发生过原被告双方作为前妻和现任,在微博上展开“骂战”,在网络上引发很多网友的围观、评论,双方也因此闹上法庭。

  有了微信、微博,人们多了一个获取信息和自我表达的通道,但也有不少人在发生纠纷后,以此为平台发泄心中不满。那么“吐槽”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有关“侵害名誉权”的几件事

  法官说法

  张犇南湖区人民法院新丰法庭庭长

  NO.1

  Q:究竟怎样才会构成侵害名誉权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害名誉权可不是平时两人吵架时随便骂几句就能构成的,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满足四大要件:首先是实施者有主观过错,即明明可以预见这样的侮辱、诽谤会给对方带来损害依然实施了有恶意的攻击;其次,在客观上这样的侮辱、诽谤被至少第三人得知;第三,的确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或是精神上的损害;最后,实施的侮辱、诽谤与对方受到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不仅仅是辱骂他人会造成侵害名誉权,如果是毫无根据地虚构事实,比如第一起案件中的杨某就因为这样的行为,最终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

  NO.2

  Q:常有人声称受到了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失费”,那么到底怎样算是造成“精神损失”呢?

  A:精神损失可不是一方说说就能认定的,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比如因为一方的侮辱而导致另一方出现了精神方面的疾患,有正规医院医生证明,或是根据常理来推断可以确定的确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而所谓的“精神损失费”也不是狮子大开口随便报个天文数字就能拿到的,精神损失也要视程度,在有确切证据的佐证下来认定的。一般能认定确实存在精神损害,但程度不严重的,通常赔偿都不会超过5000元。

  NO.3

  Q: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诽谤他人会造成侵害他人名誉,但是在微信“朋友圈”里说说,好像就在朋友间传播,为什么也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呢?

  A:微信“朋友圈”可比大庭广众下的口头攻击或者“大字报”厉害多了,后两者最多对在现场或是路过现场的人造成影响,可在微信上攻击他人是针对不确定人群的,也就是说很难预估究竟给受侮辱或诽谤的人造成了多大影响。

  NO.4

  Q:都说是口说无凭,那么侵害他人名誉要怎么取证呢?如果是通过微信造成的,微信截屏是有效证据吗?

  A:侵害名誉权取证的确是个难点,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必须没有经过剪辑也不是伪造的,而且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采集视听资料的过程也必须是合法的,采集过程本身不能损害他人权益,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法院也会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审查。

  微信取证难度更大,光截屏是不够的,因为微信名可以随时更改,而且微信截屏也有被后期经技术修改的可能。但如果是在发现对方在微信上做出了侮辱、诽谤行为的时候,直接到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截屏,并当场公证,就是有效证据。另外,对侵害名誉权的取证,还需要有三个以上的证人来作证,而且这三人必须与当事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标签:编辑:周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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