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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单位的劳动合同该改改了

律师:“这既保护了企业,也提醒了职工该怎么做”

2019/02/15 来源:南湖晚报 作者:钱姬霞

  今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因为此次个税调整力度颇大,对用工单位和职工都带来了影响。

  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但新个税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申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工作这些属于职工义务。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职工如何做得妥善?本期“律师在身边”嘉宾——来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的查宇东、张荣发律师解读提醒大家:劳动合同该及时修改啦!

  提醒一:职工要积极主动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因为企业无法及时掌握每个职工享有的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所以针对依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职工,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条款:

  自符合条件开始,职工应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律师解读:尤其要提醒职工,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需要自己积极主动申报,申报时间肯定是越早越好。

  提醒二:职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税务部门审核为准

  职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要经过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职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报送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律师解读:就是说,职工提供的信息,不是提供者说了算,也不是企业说了算,最终要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提醒三:企业对年中入职的新职工仅负责其入职后的缴税情况

  对于企业新招用的职工,尤其是一些年中入职的职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时,按职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律师解读:比如你上半年在A公司,下半年去了B公司,B公司只对你入职后的情况负责。税务部门会汇总A、B两家公司里你的缴税情况。

  提醒四:职工要对自己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职工应该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由于职工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导致职工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与企业无关……

  律师解读:作为职工,不能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不过,如果职工不当心填错了,是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的。

  提醒五:职工申报信息要及时正确

  职工选择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

  企业在月度发放工资时由于上述原因,对职工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相关信息不了解而产生的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与企业无关……

  律师解读:职工没有申报,或者申报错误,造成企业给职工多扣了税,责任由职工承担。所以,作为职工,一定要尽快并且准确地进行申报工作,避免自己被“莫名其妙”多扣了税。

  查宇东律师表示,新个税法的实施倒逼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将与个税申报有关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企业与职工间的相关权利义务。“这既保护了企业,也提醒了职工该怎么做。”

标签:编辑: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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