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湖区档案局着眼于提升辖区档案服务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南湖区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据了解,此办法规定凡在南湖区依法从事档案寄存服务、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整理服务、档案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档案开发利用服务、档案保护技术服务以及生产或销售档案装具的企业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向区档案局备案。
同时,该办法对在南湖区从事档案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备案的申请和办理、备案证书的管理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引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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