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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细则

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018/07/17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高昱雯 通讯员 刘文匀 潘 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近日,南湖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南湖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制度层面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此前,南湖区曾印发《建筑领域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实行两条线拨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南湖区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林绿化工程都要试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拨付管理。而此次出台的《细则》,则明确了多项“硬杠杠”为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撑腰”。

  “《细则》中一大亮点就是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南湖区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行业主管部分及人力社保局签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多方监管协议》。”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简单来说,就是要对农民工工资进行专款专用,对于专户资金的缴存,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其发包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拨付基数确定的民工工资暂付款一次性打入施工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施工过程中,因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拨付基数。《细则》特别强调,专户资金平时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随着《细则》的实施,今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还将与工程的竣工验收挂钩。“建设单位农民工资金不及时到位的,将被记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施工单位擅自挪用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上述负责人表示,“建设单位未全额拨付民工工资暂付款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标签:编辑: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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