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2011年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到了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卖方周女士夫妇却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女士夫妇协助过户后,周女士夫妇又起诉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配合过户的额外补偿。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驳回了周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2011年4月,上海人李先生经中介推荐,以34.5万元购买了周女士夫妇位于嘉兴市嘉城绿都的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当时周女士夫妇也还未办理“三证”。因此,双方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并没有过户至李先生名下。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周女士夫妇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李先生支付尾款,周女士夫妇配合李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周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共计30万元。2015年7月6日,周女士夫妇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同年11月20日,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李先生表示:“我先把4.5万元房款尾款支付给你,另外明年办产证时支付你5000元维修基金并补贴10000元。”周女士表示肯定。次日,李先生通过转账支付了尾款。
但是到了2017年8月,双方就涉案房屋过户事项产生争议,周女士夫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要求李先生补偿5万元。无奈之下,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女士夫妇协助继续履行商品房转让合同,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今年3月,周女士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5000元维修基金及另行补偿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当初承诺给付5000元维修基金及另行补偿10000元是在周女士夫妇自行配合李先生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前提下才支付。但如今周女士夫妇不愿履行过户义务,导致李先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说明周女士夫妇现在办理过户手续其实并不是主动履行合约约定,所以并不符合李先生承诺的前提。而双方从来没有达成过关于增加房款的合意,周女士夫妇是以涨价的要求迫使李先生通过诉讼来解决房产变更登记,这项诉请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周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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