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从今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据了解,自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来,税务系统已经连续开展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以平湖市为例,2016年度,该市有1060户纳税人获评纳税信用等级A级。
哪些企业适用M级别呢?据了解,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包括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这一政策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务总局发布该《公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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