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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拍了没付钱两家单位对簿公堂

2017/12/27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南 轩

  付钱拍宣传片如今很常见,但如果拍摄方在对方没有签下协议的情况下拍摄完成,就很可能带来后续的争议。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家传媒公司和一家检测所因拍摄宣传片引发的纠纷进行了判决。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11月,当时传媒公司与检测所主管部门领导就拍摄制作专题宣传片事宜进行磋商。11月30日,传媒公司在《专题片制作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检测所因合同的签订需要主管部门决定而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虽然检测所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传媒公司却还是进行了专题片制作,而在制作期间也得到了检测所的协助。宣传片做好后,检测所一直没有付款,可是传媒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符合事实合同的要求,检测所应该履行合同,因此将检测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检测所支付专题片制作费。

  检测所认为,是传媒公司主动招揽业务,在与检测所主管部门领导沟通后,已告知该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拍摄过程中,虽有检测所工作人员的协助,但传媒公司并未告知工作人员该项目没有得到主管部门通过,也未告知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合同,传媒公司制作宣传片是自己的单方行为,要求检测所承担费用,并无依据。

  南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传媒公司向检测所提出来订立合同的要约,但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检测所作出了承诺。检测所工作人员协助拍摄的行为也不能倒推出双方合同成立的结论。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传媒公司在双方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拍摄,存在过错,传媒公司依据合同关系要求检测所支付制作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检测所在与传媒公司缔结合同过程中,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即组织其员工配合拍摄,对造成诉讼存在过错责任,检测所对传媒公司因拍摄制作等而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检测所向传媒公司赔偿4万元,驳回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

标签:编辑:周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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