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社保事务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市本级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目前申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补发业务没有截止时间。
昨天下午2点半,秀洲区洪合镇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程女士来到市社保事务局工伤生育业务窗口,向工作人员提交了该公司7名女职工的孩子出生证复印件和《嘉兴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她本人也是其中之一。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2012年进入现单位,并开始参保,2016年9月生下二胎,符合申报奖励假生育津贴的条件,根据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她此次将可以领取2500多元的奖励假生育津贴。“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意外的惊喜,也能让更多员工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程女士表示。申报完成后,将进入办理流程,生育津贴将发放到用人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该30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根据测算,该项补发业务市本级涉及近2万人次,补发生育保险基金6000万元左右。由于追溯期较长,市社保局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目前已基本完成信息系统开发,在社保局窗口大厅增设了生育保险受理临时窗口,另外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同样可以受理。
需要提醒申报业务办理人员的是,此次补发涉及人数较多,请用人单位收集齐本单位补发人员材料后有序申报,补发业务也不设截止时间。2018年2月22日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将会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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