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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瞒报票房 简化审批事项 规范艺人艺德

文化产业领域第一法昨起实施

 
2017年03月02日 09:11          [ ] [打印]

  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于昨天起正式实施。

  瞒报票房可导致被“吊销许可证”

  中国电影票房增长迅猛,可是幽灵场、偷票房、瞒漏票房的情况也屡禁不止,票房里充满水分一直为人诟病。《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此加重了相关处罚力度,尤其针对“偷票房”行为。

  “电影法”第51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同时还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且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吊销许可证”无疑是一记狠拳。吊销放映许可证的时间延长至5年,也就意味着这家影院将被荒废5年。如此,影院再想在票房上使什么暗招,也得掂量掂量。

  单片许可证审批取消

  被不少业内创作人诟病的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发展,影响了社会力量进入影业的积极性,而简政放权、激发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的重要方向。《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并向省市一级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在产业支撑上,“电影法”要求围绕电影核心业务开展各类活动,包括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维护、行业自律、电影评论等,鼓励创作、鼓励评论,大胆扶持、大力培养,为各级电影行政管理机构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约束机制。

  对艺人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电影法”对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也进行了强化,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且,还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从业禁止等。

  “电影法”要落地还需实施细则的制定

  参与“电影法”制定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表示,这部法律既涉及中国的本土电影保护又涉及全球贸易自由规则,既涉及产业的经济利益又涉及文化的社会效益,既涉及意识形态要求又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既涉及国有企业又涉及民营企业,既涉及产业要放开又涉及产业应管好,涉及的利益方方面面,兼顾的边界林林总总。虽然整个立法过程历时很长,但作为文化领域的第一个行业法,仍然积累了值得总结的经验。

  尹鸿认为,“电影法”要落地,还需要许多实施细则的制定,比如电影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各种法律责任的判定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影片标识如何实行等,还包括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落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如何确定等。此外,可能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包括行业垂直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需要更好地与现有的相关法规对接。这些都是需要全行业一起来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法律框架下,会逐渐得到解答。《电影产业促进法》也一定会在中国从电影大国到电影强国的转换过程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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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电影法”实施

  电影局取消两项许可

  为认真贯彻落实《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和全国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拟采取以下措施:

  取消《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国产电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备案公示后,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或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中外合拍影片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发放《电影剧本立项回执单》及相关批复文件。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是电影片准予公映的唯一有效证明,不再单独发放《电影技术合格证》。在进行电影完成片审查时,只审一个主要发行版,其他发行版本的质量由出品单位、发行单位或其他版权主体负责。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综合《北京青年报》和21CN CFP供图  编辑: 徐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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