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实现去库存、保增长的同时控好房价、抓好秩序,10月13日嘉兴市建委等六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加强预售监管
打击捂盘惜售
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出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将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其网签资格,责令改正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通报。
同时,《通知》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诚意金、预订金、VIP卡等形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购房预定费用的,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退收取的所有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申请或者暂缓办理预售许可。
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已经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的项目,近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捂盘惜售、楼市炒作、哄抬房价及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规范中介代销机构
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中介和代销机构对本地楼市的“去库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一些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签订阴阳合同、发布虚假信息等不规范行为也时有出现。
《通知》将加大主管部门对于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的监管力度。据了解,新政明确了我市将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即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商品房销售项目后,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或协议提交至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揽委托代理销售业务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完税。
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房产开发企业如果需要委托代销的,应找已经在住房保障局进行过备案的机构。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要一并把签订委托代销的信息报备审批机构进行审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相应的委托代理信息要在购房大厅进行公示。
房企定价权变更
房价将由评估确定
房价的动向牵动着众多购房者的心。为防止房价畸高现象出现,《通知》明确了将现行的开发商自主定价调整为开发商定价与评估制度相结合的模式,避免定价的盲目性、随意性。
据了解,接下来房价定多少不是开发商一家“说了算”。主管部门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区位价格进行评估。利用第三方独立性公正性的特点,对项目进行中肯的评估,从而确定一个比较合乎市场客观实际的售价。
此外,《通知》明确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且价格需要在售楼大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开发商的项目,一方面要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另一方面也要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由两个部门对价格联合进行监管。开发商的报价如存在畸高现象,各级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约谈。
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要是房价出现过快上涨的势头,必要的时候我市将作出行政干预手段。前期,政府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也进行了周密的部署。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严管违法违规广告
《通知》还明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账户的,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停止其网签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管银行督促落实。
除此之外,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中止其房地产业务的监管资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如期竣工交付,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本地楼市的火爆行情中,个别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也层出不穷。《通知》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即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凡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项目的信息,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必须载明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据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日常监管,对于违法违规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应当责令其暂停发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