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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姐弟”打起“烧脑”官司

因为一套房的继承问题
 
2016年03月01日 07:16          [ ] [打印]

  前几天,30岁的叶小姐来到秀洲区法院王江泾法庭,徘徊良久后,终于迈进法庭的大门。让叶小姐难以启齿的事情究竟是什么?经法官悉心了解,原来叶小姐要告的,是父亲的继子,也就是她名义上的“弟弟”,这个弟弟与她算是素不相识,叶小姐又为何要与其打官司?

  整个故事有些曲折,但究其缘由是为了已经过世的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叶小姐的父亲老王本是入赘的,与其母亲感情一直不太好,两人在叶小姐5岁时离婚了,之后,叶小姐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

  不久后,老王再婚,对方也是离异并带着一个儿子小周,组成的三口之家也算和睦。就这么到了2010年,老王的第二任妻子因病去世,去年老王也因交通事故去世,这个组合的家庭支离破碎,只留下了小周。可小周还没从丧母丧父的痛苦中走出来,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看,竟然是继父的女儿要与自己打官司“抢”房子。

  原来,老王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小周的母亲生病时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份额留给儿子小周,但老王意外身亡,未留下任何遗嘱,所以,叶小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份额。

  这让小周十分不解。小周认为,继父和他们一起生活这么久,作为女儿的叶小姐从来不曾关心过继父,也未尽到女儿职责,并且自己的母亲在购房时承担了大部分房款,现在叶小姐明着来“抢”房子,简直不可理喻!如此情况下,叶小姐是否可以继承房屋?

  后法院经调解,叶小姐和小周都退了一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周给付叶小姐8万元,叶小姐也要配合小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虽然叶小姐的父母离婚了,但叶小姐是老王的女儿,不管平时二人是否有往来,血缘关系依旧存在。从法定继承的角度上说,叶小姐永远有老王的继承权。虽然房款大部分由小周母亲支出,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人中有老王的名字,属于老王的50%的份额,仍可以认为是遗产进行继承。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秀 舟 记者 杨 茜  编辑: 莫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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